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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资金支持的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按比例支持方式,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50%。单个企业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汽车出口等基地、行业组织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研发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汽车出口基地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所在省市须已成立基地领导小组,并制定明确的发展规划;重点企业、行业组织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能够为重点企业或本行业提供服务,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

  (三)行业重点企业应在本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四)具有较强的项目实施能力,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

  (五)具有较好的资金筹措能力,资信等级、财务状况良好;

  (六)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七)其他承担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技术政策;

  (二)符合行业或产业的实际需求;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期;

  (四)共性技术研发项目必须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且承担单位产权明晰;

  (五)经过专家论证的在建或未建项目;

  (六)未享受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资助。

  五、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资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据、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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