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汽车等出口基地搭建和完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国际孵化器平台、人员培训平台等。支持在汽车、机床等重点领域建立研发中心、技术标准制定和认证中心、测试验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共性技术研发。支持符合产业实际需求的共性技术研究。鼓励产、学、研相结合,开展共性技术的联合研发。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关键和核心技术研发,加强节能、环保型产品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企业、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汽车出口等各类基地和行业商协会组织。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按比例支持方式,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50%。单个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汽车出口等各类基地、中介组织申报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资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
(二)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请单位对附属文件及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原则。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依据本办法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汽车出口等各类基地、地方行业商协会组织及地方企业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申请项目审核汇总后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三)中央管理企业和全国性行业商协会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委托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十一条 财政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资金。地方资助资金由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拨付到地方。中央管理企业和全国性行业商协会组织资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