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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决定废止19个规范性文件,宣布36个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财发[2007]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商协会:

  为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规范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家商务部和财政部制定了《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规范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列支,专项用于资助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管理。商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专家评审及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包括拨付资金,提出监管要求,并与商务部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追踪问效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符合公共财政支出导向及世贸组织相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及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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