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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复查合格后,颁发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按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重新检查、换证。

  第十三条 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再次认证申请与上次认证申请的时间间隔应在一年以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取得《药品GMP证书》企业(车间)的监督检查工作。在证书有效期内,每两年检查一次。检查报告经局认证中心审核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对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车间)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或经监督检查不符合GMP要求的取证企业,将撤销其《药品GMP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第十八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有关补充资料、未缴纳认证费用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终止认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

  1.职责与权限
 
 1.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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