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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的资料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证申请

  第五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
  (三)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负责人、检验人员文化程度登记表;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四)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组织机构图(包括各组织部门的功能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所有剂型和品种表;
  (六)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环境条件、仓储及总平面布置图;
  (七)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料通道、气闸等,并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八)所生产剂型或品种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
  (九)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验证情况和检验仪器、仪表校验情况;
  (十)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第六条 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申请GMP认证,除报送第五条2至10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报送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批准立项文件和拟生产的品种或剂型3批试生产记录。

第三章 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

  第七条 局认证中心对药品生产企业所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实施现场检查。

  第八条 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检查员组合,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九条 局认证中心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认证合格的企业(车间)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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