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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1日)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药管安[1999]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药品实施GMP认证制度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验的一种手段,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药品质量的一种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35号),实施GMP认证工作要按照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组织实施,把GMP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纳入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作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为此,我局制定了《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组建之前,由省级医药、药政管理部门共同行使本文件所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GM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实施GMP情况的检查认可过程。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对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药品GMP互认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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