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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林策发[2007]113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请示》(京绿法文〔200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院落转让给农村居民个人所有,采伐该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不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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