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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美国太阳举升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美国太阳举升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8〕132号)


上海市外经贸委: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上海序达汽车保修设备有限公司设立美国太阳举升机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沪经贸外经〔2008〕3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序达汽车保修设备有限公司在美国田纳西州纳斯维尔市独资设立“美国太阳举升机有限责任公司”。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100万美元,以现汇出资。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汽车举升机产品的销售。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委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委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美后,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美国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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