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2008第六届中国(广州)国际汽车用品、零部件、车用空调、保修检测诊断设备及汽车改装材料、制造设备展览会”的批复
(商贸批〔2007〕290号)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你会《关于举办“2008第六届中国(广州)国际汽车用品、零部件、车用空调、保修检测诊断设备及汽车改装材料、制造设备展览会”的请示》(〔2007〕外经贸企协请字第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于2008年6月8日-10日在广州举办“2008第六届中国(广州)国际汽车用品、零部件、车用空调、保修检测诊断设备及汽车改装材料、制造设备展览会”〔THE 6TH CHINA (GUANGZHOU) INTERNATIONAL AUTO PARTS AND ACCESSORIES EXPO 2008〕,展出面积为8000平方米,展出内容为汽车用品、汽车、电动车、摩托车零部件;汽车空调及冷藏技术;汽车灯具;汽车轮胎;汽车改装部件、用品;汽车保修检测诊断设备、汽车维修技术及工具、汽车零部件制造设备及工具;汽车制造技术、制造装备及制造材料;汽车安全技术;汽车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专利成果及相关汽车服务、院校、科研机构等。
二、展览会招商招展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进行。
三、主办单位在组织筹备和展览会期间,应及时将重大活动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四、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了解展览会的各方面情况,必要时派人员参与指导,重大情况向我部报告。
五、请主办单位在组织筹备展览会过程中做好展品质量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应对预案,做好展览会安全防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展览会顺利进行。
六、展览会期间的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有台湾地区厂商参展,请向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海关凭备案文件监管放行。
七、请认真做好展览会各项组织筹备工作。展览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该展览会总结报我部(对外贸易司)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