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制售假烟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五、督办案件的侦查工作由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行政稽查工作由案发地烟草部门负责。
  跨省区犯罪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在信息沟通、线索传递、调查取证、查扣赃款赃物、抓捕和羁押犯罪嫌疑人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协助配合。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其他涉案地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法律手续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公安部可以指定管辖。
  六、省级公安机关烟草打假工作部门是督办案件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督办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定期组织侦查办案人员分析案情,制定各阶段、各环节的侦查取证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确保各项侦破措施落实到位。
  七、具体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要成立专案组,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并落实专人督办,精心组织攻坚突破。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督办案件工作情况,取得支持。要严格执行破案标准,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强化侦查、审讯、追逃等措施,提高督办案件的破获率、在逃人员抓获归案率和追刑率。
  八、烟草部门要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做好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
  九、各地要及时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对督办案件建立专门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督办案件编号、案件名称、责任人、主要案情、侦破时间等。
  十、对督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实行定期上报制度,并将信息上报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内容。各地公安机关烟草打假工作部门在接到督办通知后,要每月向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报送一次情况;案件取得重大进展的,要迅速报告;案件侦查终结的,要在一周内专题上报。专题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侦破情况、经验教训或得失体会、工作建议等。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要及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及时报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要及时报告判决结果。
  十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定期对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必要时,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导。
  十二、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督办案件实行奖惩制度。对完成督办案件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给予鼓励和奖励。具体方式包括:发贺电、通报表扬;根据案件复杂程度、价值大小等情况,一次性给予5至10万元办案经费补助,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支付;将案件办理情况作为年终评选卷烟打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特殊贡献奖的重要参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