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开、透明、规范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实现阳光财务建设,有利于落实税务干部职工对财务工作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向本级及所属单位公开财务事项。
第三条 财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财务公开工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
(二)实事求是。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抓住与税务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突出重点。公开内容应以税务干部职工联系最密切、最直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并根据职工的合理要求和财务公开的实践,不断充实完善。
第二章 财务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以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重大问题和税务干部职工关心的财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