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贸易救济措施协调委员会工作机制(修订稿)的通知


  三、协调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听取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就进口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件调查情况、裁定结果及是否采取措施的建议的报告;

  (二)听取两局关于调查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规则问题及其处理意见的汇报;

  (三)审议进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的终裁裁定及公告(讨论稿);

  (四)研究协调与贸易救济措施相关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事项。

  协调委员会不对技术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定。

  四、协调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案件终裁裁决前,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分别向部领导报送各自的裁决意见及相关说明,报送前应经对方会签。

  裁决意见经部领导批准后,在终裁裁决前至少40天,公平贸易局经商产业损害调查局后,提出拟召开协调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委员会会议)的建议(包括会议日期、参加人员和会议议题等)报协调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召开委员会会议。

  特殊情况下,经主席批准,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对有关案件的情况进行审议。

  (二)经批准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公平贸易局应在会议召开前5天,将会议通知和会签产业损害调查局后的材料分送参加会议的委员。

  (三)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经主席指定,可由副主席代为主持会议。

  (四)委员会会议通常应在副主席、特邀委员和常设委员达到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时召开。

  (五)委员会会议具体程序如下:

  1、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对案件调查和裁决情况进行汇报,内容包括案件概况、调查程序、重大政策性问题、规则问题及其他重大事项、调查结论、最终裁定意见等。

  2、与会委员可从各自业务工作角度就案件调查及裁决、重大政策性问题等进行讨论,并可就两局的汇报情况现场提出问题。两局负责调查的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3、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后,由主席总结会议审议情况,并根据审议情况对案件的处理做出决定及部署。如出现重大决策事项,由主席决定报请商务部部长办公会决定。

  4.会议结束后,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按照主席或部长办公会所做决定及部署,对终裁裁决公告(讨论稿)进行完善,由公平贸易局形成终裁裁定公告(送审稿),会签产业损害调查局后,以两局名义报部领导批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