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贸易救济措施协调委员会工作机制(修订稿)的通知
(商公平字〔2007〕2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商务部公平贸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条法司、外贸司、市场运行司、谈判办、亚洲司、西亚非洲司、欧洲司、美大司、台港澳司、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外资司:
2003年8月1日商务部成立贸易救济措施协调委员会以来,贸易救济决策工作机制运行良好。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部贸易救济工作,提高贸易救济措施裁决的水平,使贸易救济措施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在征求各委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协调委员会工作机制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等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委员会工作制度
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是我部一项重要行政执法职责。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部贸易救济措施工作,增强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和裁决的科学性、公正性,协调政策和法律,裁决与执行等方面的关系,使贸易救济措施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现就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协调委员会的工作制度规定如下:
一、机构设置
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是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的议事机构,负责对商务部拟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进行审议,研究并协调贸易救济工作中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及重大事项。
二、组成人员
协调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商务部主管贸易救济工作的部领导担任,副主席分别由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领导担任。委员包括特邀常设委员、常设委员和非常设委员,通常情况下委员由各委员单位的司局级领导担任。
特邀常设委员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委派担任;常设委员由部内条法司、外贸司、市场运行司、公平贸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谈判办6个司局委派担任(特邀委员及常设委员人员固定,具体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非常设委员由亚洲司、西亚非洲司、欧洲司、美大司、台港澳司、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外资司7个司局委派担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会议议题,确定参加会议的非常设委员单位。非常设委员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指定1名司局领导担任委员并参加会议。委员会会议召开期间,案件主办处处长及主办人员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