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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工程类(1大类):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京内单位)。

  (三)服务类(7大类):包括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加油、印刷项目、会议服务、工程监理、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等。除汽车保险外,其他项目的适用范围为京内单位;印刷项目、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的限额标准分别是:单项和批量金额2万元、50万元。

  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方式

  (一)货物类项目采购

  1、计算机等信息类产品采购

  2007年,继续完善以协议供货制度为主的集中采购组织方式,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并细化原有的产品类别,同时,将协议供货有效期定为一年(从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针对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技术发展和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市场价格变动频繁的特点,采购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引入充分竞争机制,在入围品牌范围内每两个月组织一次二次竞价,入围品牌的生产厂商必须在每次组织的竞价中投报出最新机型和最优惠的价格,才能保留其供货资格,否则将被其他品牌替代,以实现协议供货机型和价格与市场联动的目标。

  采购中心将定期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告协议供货的具体执行程序、品目、中标产品(品牌、型号和配置)及其最高限价、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商名单、订货及售后服务联系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信息,各单位可以从中选择并直接采购。为进一步提高批量采购的效率和效益,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7]3号)以及采购中心制定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国机采字[2006]25号)中关于批量采购竞价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采购事宜。具体办法是:“中央单位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可以单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也可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的中标货物生产厂家或协议供货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批量采购专栏提交采购需求并发出邀请报价公告,且预留3个工作日以上的合理报价期。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书面密封报价文件。报价期截止后,采购人应自行或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成专家评委会,确定最终的采购产品和供货商,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并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以上)满且无供应商提出异议,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生成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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