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具有严肃性,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计划所列各项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技术指标或需求数量的,各部门应于该项目实施前向采购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四、做好合同签定、项目验收及履约管理等后续工作
(一)对采购项目的招标结果,各部门要及时予以确认,不得随意改变。各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各部门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各部门要加强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工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数量、规格、服务等与合同要求不符等问题时,应当场提出,并签署书面验收文件,同时依照采购合同约定,直接追究违约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对于重大采购项目以及专业性较强或采购量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委托国家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三)各部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供应商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或合同双方发生重大争议的,可及时与我们联系,共同协调处理,直至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在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请各部门及时向我们反映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不断改进工作。
附件: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07年实施方案
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汇总表
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07年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精神,切实做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近年政府集中采购的工作实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对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及实施范围
(一)货物类(17大类):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服务器、网络设备、程控交换机、复印机、印刷设备、多功能一体机、一般办公用品(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扫描仪、投影机、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电视机、电冰箱、复印纸、移动存储设备)、汽车、电梯、供暖锅炉、空调机、办公家具、建筑装饰材料、变配电设备等。其中:计算机通用软件、碎纸机、电视机、电冰箱、移动存储设备、电梯、供暖锅炉、办公家具、建筑装饰材料、变配电设备的适用范围为京内单位;汽车、电梯、办公家具、建筑装饰材料的限额标准分别是:单价5万元、单价10万元、单项和批量金额2万元、单项和批量金额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