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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失效]


  4.施工设备失修失保,安全设施不全,带病运行,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由设备管理部门负主要责任。设备使用部门负直接责任。

  四、下列情况造成事故操作者既负直接责任又负主要责任。

  1.不按技术交底作业违章操作。

  2.工作责任心不强,精力不集中,工作失职。

  3.擅自拆除、毁坏、挪用、解除安全装置。

  第十三条 施工设备事故处罚

  一、事故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处罚可以并处。

  二、行政处罚按等级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施工设备事故,视事故性质给企业以通报批评、警告或降级直至取消起重设备有关资质和企业资质的处罚。

  四、经济处罚

  对发生设备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者的经济处罚,由各企业上级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做出具体规定。

  五、行政处罚

  1.施工设备记录事故: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者内部通报批评。

  2.一般施工设备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3.重大施工设备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给予次要责任者、企业分管行政领导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4.特大施工设备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给予次要责任者、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对企业上级部门有关领导的处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对企业及企业领导的处罚由企业上级部门负责,对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者的处罚由企业负责,对设计、制造等有关单位责任者的处罚按合同规定追究责任,由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裁定。

  七、凡隐瞒事故不报,或有意减轻、推脱、转嫁事故责任者,一经查出从严处罚。

第五章 施工设备事故考核统计

  第十四条 下列施工设备事故必须统计上报考核。

  一、企业自有施工设备,产权属企业上级部门企业有使用权的施工设备,从事水电建设施工作业(含装卸运输过程)所发生的事故。

  二、从企业外租赁的施工设备在施工区域内因租用方原因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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