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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监察规定[失效]


  第十八条 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九条 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制度;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费用的提取;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定期和不定期总结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应后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审查上报。

  第二十四条 及时应用通报、快报等形式进行事故反馈;配合有关部门应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章 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有权参加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对是否做到“三同时”和是否达到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进行监察,具有安全“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操作)、并有权按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一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个人意见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对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必要时有权越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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