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安全监察机构实的负责人变更,应事前征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第十条 安全监察机构实行资质审查制度。由下级单位填写《安全监察机构资质申报表》及《安全监察人员情况表》、并由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后报上级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机构的资质每四年复审一次。发现安全监察机构有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况时,上级单位有权随时撤销对其资质的认可,并限期整改,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安全监察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网、省公司(局)安全监察人员应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发、供电企业安全监察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师以上职称;电力建设企业安全监察人员中应有半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2.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3.熟悉本专业技术,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建设专业知识,有3-5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
4.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等。
5.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察工作强度。
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部审查批准的安全监察人员,由部发放一类证书并在部授权范围内行使安全监察权;由网、省公司(局)审查批准的安全监察人员,由网、省公司(局)发放二类证书并在网、省公司(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安全监察权。
第十四条 第一、二类安全监察证书由部统一印制,发放条件和发放办法由部另行规定。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监察口部门,代表上级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定期向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报告本单位安全情况。
第十六条 负责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标的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负责重点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用具用厂内运输设备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