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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

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
(2007年6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期货经纪合同的管理,保护期货经纪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期货经纪业务风险,促进期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制订或修改期货经纪合同(以下简称经纪合同)文本的,应当将制订或修改后的经纪合同文本报协会进行备案审查,获得协会备案审查合格通知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协会受理会员的经纪合同文本备案审查申请。
  第四条 会员制订或修改的经纪合同文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等内容;
  (二) 对会员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事项,以及对期货交易结果的责任分配事项进行约定;
  (三) 对客户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事项,包括保证金的交存、使用和划转等进行约定;
  (四) 对客户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进行约定;
  (五) 对交易指令的内容、交易指令的修改与执行,以及错单处理进行约定;
  (六) 对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调整保证金通知等相关通知事项的通知、确认和异议提出进行约定。
  (七) 对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事项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约定;
  (八) 对现货月份平仓及会员代理客户进行实物交割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九) 对期货交易、实物交割等手续费进行约定;
  (十) 对经纪合同的生效与变更等事项的约定;
  (十一) 对经纪合同的终止与账户清算的条件及程序等相关事项的约定;
  (十二) 对经纪合同争议解决办法进行约定。争议解决条款中,应当具有可以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的约定;应当具有会员与客户双方协商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选择性条款。
  第五条 会员制订或修改的经纪合同文本,不应当出现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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