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人员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
(二)有关法律、纪律规定免予追究或者不予追究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线索由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统一管理。没有设置监察部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由政工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执法过错线索,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调查。
其他检察人员的执法过错线索由其所在人民检察院受理、调查,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调查。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内设部门通过下列途径发现执法过错线索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初步核实,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处理:
(一)受理来信来访和办理申诉、赔偿案件中发现的;
(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和部门间相互制约中发现的;
(三)检务督察、专项检查、案件管理和业务指导中发现的;
(四)通过其他监督途径发现的。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收到执法过错线索后,应当及时填写执法过错线索受理登记表,并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需要对执法过错线索进行调查的,报主管领导或者检察长批准后进行调查,也可以报请检察长另行指定部门进行调查;
(二)认为没有执法过错或者具有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提出不予调查的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回复提供线索的部门或者人员。
第十八条 调查部门在调查核实执法过错线索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有关案件卷宗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与相关知情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四)察看执法办案现场,走访相关单位;
(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