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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
(高检发[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对具有执法过错的检察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根据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过错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作出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检讨责任;

  (二)组织处理。包括暂停执行职务、调离执法岗位、延期晋级晋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检察机关、辞退;

  (三)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理。执法过错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检察纪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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