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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原料基地采用“龙头企业+基地”的建设运营模式。龙头企业应当是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定点或示范企业。企业是原料基地建设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种子(苗)繁育、种植、抚育管护,并负责收购、加工、销售等,并投入必要的资金。企业要与种植、经营者签订合同,承诺收购能源林木果实或能源农作物,切实保障种植者利益。原料基地建设企业有权优先收购能源林木果实及能源农作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及上述要求,在适宜区域选择原料基地,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细化到田边地头,详细说明原料基地建设实施内容与起始工作时间,测算原料基地投入及建成后的经济效益情况,具体申报原料基地财政补助。
  第五条 申请原料基地财政补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省级林业和农业部门应分别牵头,商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林业或农业原料基地用地情况等进行审核;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原料基地投入、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原料基地,省级财政部门商本级林业(或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向财政部申请原料基地补助资金,并同时报送原料基地实施方案。
  第六条 财政部商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对原料基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同时财政部将视情况组织力量对原料基地进行实地核查。财政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实地核查情况,审核批复原料基地补助资金。
  第七条 林业原料基地补助标准为200元/亩;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按该标准及经核实的原料基地实施方案予以核定。农业原料基地补助标准原则上核定为180元/亩,具体标准将根据盐碱地、沙荒地等不同类型土地核定;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按具体标准及经核实的原料基地实施方案予以核定。
  第八条 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一次性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实施进度情况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企业,将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原料基地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原料基地建设实施过程中,各级林业、农业、国土、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监督检查,确保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专员办按属地原则对补助资金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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