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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9月20日 财建[2007]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为了确保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不与粮争地 , 促进非粮替代稳步发展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的规定 , 我们制定了《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现予印发 , 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供应,切实做到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不与粮争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以下简称原料基地)是指为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定点和示范企业提供农业作物原料与林业原料的基地。原料基地要充分开发利用荒山、荒坡、盐碱地等未利用土地和冬闲田。原料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利用冬闲田外,不得占用耕地或已规划用作农田的未利用土地,利用冬闲田种植原料作物要确保不与粮争地;
  (二)不作为地方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所补充的耕地;
  (三)有利于生态保护,不造成水土流失;
  (四)集中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可以满足加工生产的需要。
  第三条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原料基地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种子(苗)繁育、种植、抚育管护、土地平整等与原料基地相关的生产性支出;
  (二)技术指导、工程验收、监督检查、方案审批等与原料基地相关的管理费用支出;
  (三)财政部批准的与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相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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