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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发布日期:2010年8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8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9月14日 财建[2007]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国务院批准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方案》,我们制定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各地要充分认识抓好生猪生产,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管好和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确保生猪生产供应和市场的稳定。

  附件: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机制,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第四条 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测算因素

  第五条 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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