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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7年第三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一)对于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较好的生产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扶优扶强,引导消费;对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督促企业针对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认真整改,限期复查;对质量较差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曝光。同时,依法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罚力度,并对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企业召回。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重点加大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材等产品的抽查力度,一是重点抽查质量不稳定的中小型企业。二是重点检验食品的微生物指标、添加剂和标签项目;陶瓷坐便器的安全水位技术要求、便器用水量指标;毛巾的吸水性项目;单端荧光灯的光通维持率、灯功率项目;DVD视盘机的骚扰功率等项目。加大抽查频次,从源头严把质量关。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针对本季度抽查反映出的质量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相关产品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特别是对一些新制定和新修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通过举办产品质量分析会、不合格厂长经理培训班或进行重点谈话等方式,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督促并引导企业从原料进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环节严格把关,提高产品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
  2007年第三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分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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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所在地   │抽查企业数(家)│合格企业数(家)│抽查产品数(种)│合格产品数(种)│产品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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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京市   │    74    │    53    │    77    │    56    │   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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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天津市   │    39    │    28    │    43    │    32    │   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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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河北省   │    97    │    66    │   113    │    80    │   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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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山西省   │    28    │    22    │    29    │    23    │   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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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内蒙古自治区 │    11    │    8    │    11    │    8    │   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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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辽宁省   │    82    │    57    │    88    │    63    │   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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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吉林省   │    60    │    44    │    62    │    46    │   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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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黑龙江省  │    31    │    20    │    40    │    27    │   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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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上海市   │   168    │   132    │   181    │   145    │   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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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江苏省   │   244    │   176    │   255    │   186    │   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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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浙江省   │   365    │   283    │   374    │   291    │   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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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安徽省   │    58    │    48    │    64    │    54    │   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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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福建省   │   150    │   122    │   167    │   138    │   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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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江西省   │    54    │    43    │    56    │    44    │   7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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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山东省   │   254    │   191    │   285    │   217    │   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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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河南省   │    75    │    43    │    77    │    44    │   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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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湖北省   │    56    │    43    │    57    │    44    │   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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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湖南省   │    26    │    23    │    27    │    23    │   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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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广东省   │   556    │   354    │   580    │   378    │   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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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12    │    8    │    12    │    8    │   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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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四川省   │    97    │    72    │   102    │    77    │   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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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重庆市   │    24    │    22    │    24    │    22    │   91.7   │
├───┼────────┼────────┼────────┼────────┼────────┼────────┤
│ 23 │   贵州省   │    11    │    9    │    11    │    9    │   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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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云南省   │    19    │    16    │    19    │    16    │   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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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陕西省   │    20    │    15    │    21    │    16    │   76.2   │
├───┼────────┼────────┼────────┼────────┼────────┼────────┤
│ 26 │   甘肃省   │    23    │    16    │    23    │    16    │   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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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青海省   │    7    │    7    │    7    │    7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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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7    │    6    │    7    │    6    │   85.7   │
├───┼────────┼────────┼────────┼────────┼────────┼────────┤
│ 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    │    17    │    20    │    17    │   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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