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较好的生产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扶优扶强,引导消费;对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督促企业针对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认真整改,限期复查;对质量较差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曝光。同时,依法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罚力度,并对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企业召回。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重点加大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材等产品的抽查力度,一是重点抽查质量不稳定的中小型企业。二是重点检验食品的微生物指标、添加剂和标签项目;陶瓷坐便器的安全水位技术要求、便器用水量指标;毛巾的吸水性项目;单端荧光灯的光通维持率、灯功率项目;DVD视盘机的骚扰功率等项目。加大抽查频次,从源头严把质量关。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针对本季度抽查反映出的质量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相关产品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特别是对一些新制定和新修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通过举办产品质量分析会、不合格厂长经理培训班或进行重点谈话等方式,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督促并引导企业从原料进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环节严格把关,提高产品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
2007年第三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分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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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所在地 │抽查企业数(家)│合格企业数(家)│抽查产品数(种)│合格产品数(种)│产品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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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京市 │ 74 │ 53 │ 77 │ 56 │ 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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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天津市 │ 39 │ 28 │ 43 │ 32 │ 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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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河北省 │ 97 │ 66 │ 113 │ 80 │ 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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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山西省 │ 28 │ 22 │ 29 │ 23 │ 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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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内蒙古自治区 │ 11 │ 8 │ 11 │ 8 │ 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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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辽宁省 │ 82 │ 57 │ 88 │ 63 │ 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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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吉林省 │ 60 │ 44 │ 62 │ 46 │ 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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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黑龙江省 │ 31 │ 20 │ 40 │ 27 │ 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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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上海市 │ 168 │ 132 │ 181 │ 145 │ 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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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江苏省 │ 244 │ 176 │ 255 │ 186 │ 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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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浙江省 │ 365 │ 283 │ 374 │ 291 │ 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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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安徽省 │ 58 │ 48 │ 64 │ 54 │ 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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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福建省 │ 150 │ 122 │ 167 │ 138 │ 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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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江西省 │ 54 │ 43 │ 56 │ 44 │ 7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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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山东省 │ 254 │ 191 │ 285 │ 217 │ 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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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河南省 │ 75 │ 43 │ 77 │ 44 │ 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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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湖北省 │ 56 │ 43 │ 57 │ 44 │ 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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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湖南省 │ 26 │ 23 │ 27 │ 23 │ 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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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广东省 │ 556 │ 354 │ 580 │ 378 │ 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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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12 │ 8 │ 12 │ 8 │ 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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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四川省 │ 97 │ 72 │ 102 │ 77 │ 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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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重庆市 │ 24 │ 22 │ 24 │ 22 │ 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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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贵州省 │ 11 │ 9 │ 11 │ 9 │ 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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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云南省 │ 19 │ 16 │ 19 │ 16 │ 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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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陕西省 │ 20 │ 15 │ 21 │ 16 │ 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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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甘肃省 │ 23 │ 16 │ 23 │ 16 │ 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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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青海省 │ 7 │ 7 │ 7 │ 7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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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7 │ 6 │ 7 │ 6 │ 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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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 │ 17 │ 20 │ 17 │ 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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