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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生产许可、管理体系及产品认证信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信息、通关及企业进出口监管信息、国家级质量信誉评价信息已在国家质检总局建立了集中数据库,直接在国家质检总局和人民银行总行之间进行交换;数据交换按照质检总局与人民银行总行商定的接口规范或标准模式,通过磁盘、光盘等介质形式进行交换;相关政策信息实时更新,企业信息按月更新。

  省级质量信誉评价和省级以下质检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由省级质检部门汇总后,在省级质检部门和省级人民银行分支行之间进行交换;按照质检总局与人民银行总行商定的信息采集内容和格式,由县级、市级、省级质检部门采取手工录入电子文档的形式(对已开发了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质检部门,也可通过开发接口软件的形式直接从数据库中提取数据),逐级汇总后,由省级质检部门以介质形式每月10日前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进行交换。

  三、质检信息的使用

  政策类信息将展示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公共界面上;具体企业的质检信息将整合在相关企业名下,并反映在相关企业的信用报告中,供商业银行查询。

  商业银行必须遵守《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核信贷业务申请、审核个人或单位作为担保人申请、贷后风险管理以及开展其他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时,查询征信系统中的企业质检信息,并将企业质检信息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参考。

  质检总局、人民银行在信息合作过程中,要确保信息数据的安全。双方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信息保密,不得私自向外泄露、引用、公布,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由泄密方负责。

  四、异议处理

  异议是指企业或个人认为其信用报告中展示的质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此,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建议当事人到提供信息的质检部门核实,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征信中心。如果核实数据无误,只是因为征信中心数据整合问题导致,则由征信中心更正;如系质检部门提供信息有误导致,则由质检部门核实并在下一次提供数据时进行修改。在数据更新阶段,异议信息以相关质检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2007年9月至10月,质检总局与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将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方案。

  (二)2007年9月至12月,制定接口规范标准版本和数据手工录入格式,开发并测试接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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