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联[2007]541号)
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示精神,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关于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加强企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合作的会议纪要》的要求,质检总局与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质检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案》(见附件1)。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意义
各级质检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助于商业银行向优质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避免向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信贷,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有助于加强质检部门执法力度,提高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成本,扶持名优产品生产企业,在全社会共同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做好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有关工作
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作,涉及人民银行和质检总局内部不同的业务部门,以及各级地方机构,信息采集面广,工作量大。对此,各级质检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有关工作。
三、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有关要求
(一)各级质检部门要按总局的要求做好企业质检信息的报送及更新工作,确保信息报送及更新的畅通、及时、准确。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要认真核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负责。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规范当地金融机构正确使用企业质检信息。质检总局和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质检信息数据项释义》(见附件2),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释义内容做好对当地金融机构规范使用企业质检信息的培训和监督工作。
(三)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及贷后管理时,查询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企业质检信息,并应把企业是否获得质检相关许可、认证,以及遵纪守法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