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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建档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建档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2007年10月11日 质检办质[2007]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总局《关于做好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质函[2007] 72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办函 [2007]832号)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建档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建档范围为10类重点产品中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目录(见附件1)范围内的生产企业,包括已获证、正在办证(是指已经受理了申证申请的企业)和具备获证条件的企业。
  二、统计口径以建档范围内的企业为建档统计对象,对已取得或正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的企业,视同建档,并按档案报表完善数据。
  三、企业基数为建档范围内已获生产许可证和CCC认证的企业及正在办证的企业十具备获证条件的企业之和。其中,具备获证条件的企业以当前调查数据为准,今后查出一个增加一个。
  四、建档总数为建档范围内已获生产许可证和CCC认证的企业及正在办证的企业+已建档的具备获证条件的企业之和。今后查出一个,建档一个,增加一个。
  五、对具备获证条件的企业,要督促其尽快申请办证,并建立质量档案;不具备获证条件的企业,要逐个摸清情况,但不建立质量档案,也不计人企业基数和建档总数。
  六、报送周期:建档进度信息统计为每周一报,每周一下午17:00之前报送上周建档进度表(附件 2)。
  七、工作要求:
  (一)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是专项整治重点工作之一,各级质检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定期分析工作进度,开展督促检查,建立跟踪考核机制,确保建档目标按时完成。
  (二)开展拉网式清查与建档工作相结合。逐一落实建档范围内企业已获证、正在办证和具备获证条件的企业情况与实有数。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的企业,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有条件获证的,要采取措施督促企业尽快取证;对经帮扶仍达不到获证条件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停产、转产;对有制假制劣行为的,要依法查处,予以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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