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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国资委信息中心、国资委技术中心和各中央企业明确的责任人和联系人,应报国资委办公厅备案;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国资委办公厅。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八条 为避免本系统使用时发生资源冲突,视频会议分为三个优先级:以国资委名义发起的会议,具有最高优先级;以国资委各厅局名义发起的会议,具有第二优先级;中央企业发起的会议,具有第三优先级。
  第九条 国资委或国资委各厅局发起的会议应严格按照《使用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的工作流程》(附件1)办理;中央企业可根据会议内容密级,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本系统。
  第十条 会议申请、取消和确认
  (一)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提前2个工作日,向国资委办公厅提出会议申请;国资委办公厅于收到会议申请2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确认会议申请,并通知会议主办单位、国资委信息中心、国资委技术中心。
  (二)会议因故取消,会议主办单位应及时通知国资委办公厅,由国资委办公厅通知国资委信息中心、国资委技术中心;会议主办单位负责通知参会单位。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向各参会单位发出会议通知,参会单位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向会议主办单位反馈回执,并通知本单位的视频会议技术支撑部门和会场服务部门。
  第十二条 会议保障工作
  国资委信息中心、国资委技术中心和中央企业负责本系统的管理部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做好会议保障工作。会议保障工作主要包括会议前的系统调试检查、导播脚本准备、会议模版建立,会议期间的网络状况监控、会议音频和视频控制、会议情况记录等。
  第十三条 会议总结
  会议结束后,国资委信息中心、国资委技术中心负责对视频会议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国资委办公厅。
  第十四条 使用桌面视频终端或可视电话终端进行可视通话时,由使用者直接拨打对方终端号码进行通话。国资委信息中心、国资委技术中心和中央企业技术支撑部门分别做好相应技术支撑工作。
  第十五条 系统非正常停机、网络中断、机房事故、停电、非法入侵、病毒大规模爆发等事件导致应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影响使用时,按《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突发事件处理原则》(附件2)进行处理。重要会议要制订突发事件处理预案,遇到突发事件,现场人员遵循预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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