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资厅发[2007]70号)
各厅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该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七年八月十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
成立国资委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李荣融
副组长:李 伟 王 勇 黄淑和
成员单位:办公厅、业绩考核局、外事局、机关服务管理局、宣传工作局、纪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应急管理工作日常事务。办公厅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任办公室成员。
二、工作任务
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和国资委职责,涉及我委处理和配合处理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
(一)中央企业事故灾难(中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二)中央企业境外突发事件;
(三)中央企业群体性事件;
(四)中央企业生产设施设备遭外力破坏事件;
(五)中央企业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六)国资委机关及管理局系统突发公共事件。
三、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