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积极发动,多方参与。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主动发挥自身优势,动员各种资源和力量,掀起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高潮。要鼓励基层社利用自身资产积极领办、创办、合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为专业合作社提供经营设施、场地、技术、信息等多种服务,还可以委派人员经选举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经营优势的基层社,可以成为出资成员;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可以成为不出资成员;改制后基本没有社有资产的基层社,可以由原有职工或吸收农村经纪能人重组后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要主动发起设立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团体成员,主动为专业合作社提供加工、销售等服务,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发新产品,促进专业合作社的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协调各方创造有利发展环境,积极争取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分类指导,搞好服务。各级供销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协)会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指导服务工作。对于新发起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严格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登记条例》的规定,帮助其筹备设立大会,组建组织机构,制定符合自身需要的章程,依法登记。对于已经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
《登记条例》规定的条件,认真做好重新登记工作;尚不完全符合
《登记条例》条件的,要引导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进行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治理结构,争取在明年7月1日前完成重新登记工作。对于已经登记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等其他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愿意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应先依法履行解散程序,并注销原法人登记,然后再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对于不愿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继续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帮助其健康发展。
第四,加强与登记机关的沟通协调。各级供销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协)会要发挥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平台作用,加强与登记机关的沟通,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调、解决在登记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诉求。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配合登记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共同促进重新登记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