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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学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注销登记
  只有经过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才丧失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才最终消灭。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否则仍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未进行清算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六)登记监管与法律责任
  《登记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实施年检或年底验照,在法律责任上坚持以教育改正为主,不设罚款处罚,并再次明确登记不收费,充分体现了“适度规范”“促进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登记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否则登记机关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关于出资额及出资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条例》均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作出最低限制,凡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最低出资额作出限制的规定,均属无效。《登记条例》中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即可,无须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验资。
  第三,关于业务范围。《登记条例》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定其业务范围时,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从事与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相关的活动,超出这些范围则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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