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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较好的农田水利等基本设施,参与农户的积极性高。
  (三)具有较好农业产业化基础,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高,有注册商标。
  (四)具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基础,具备基本的产品检测条件。
  (五)应有专门机构负责GAP体系的建立及组织管理工作。
  (六)基地应有明确的GAP认证计划,并与总社认证机构签订认证合同。
  第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优先立项:
  (一)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总社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
  (二)纳入“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农产品基地;
  (三)全国供销合作社县级社综合改革试点县建设的农产品基地;
  (四)出口潜力大、产品深加工后附加值高,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基地。

第三章 GAP试点基地建设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 GAP试点基地建设的目标是:
  (一)基地质量管理水平与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能够满足消费者安全健康需求;
  (二)农业生产的组织与管理效率明显提高,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基地产品生产与流通的组织化与标准化程度大幅提高,基本实现规模化、组织化和标准化;
  (四)基地助农增收效果显著,参与农户的农业标准化意识与生产技能明显提高。
  第八条 GAP试点基地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GAP系列国家标准,并实施GAP认证;
  (二)组织实施种子、苗木、种畜、种禽以及种植(养殖)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操作规程和规范;
  (三)建立健全基地标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标准化生产;
  (四)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以确保满足GAP试点基地建设的要求;
  (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规则》和GAP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地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类管理制度,确保基地通过认证机构的认证;
  (六)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统计信息,总结GAP试点中的经验与成果,充分发挥GAP试点基地的示范作用;
  (七)其它规定任务。

第四章 GAP试点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科技教育部负责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GAP试点基地进行布局、立项审批、考核和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级供销社)负责对GAP试点基地项目初审、推荐、指导和监督检查;
  总社认证机构受总社委托负责依据《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规则》和GAP系列国家标准,对申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价结论;受理GAP试点基地的认证申请,并实施认证检查。
  第十条 GAP试点基地建设周期为1年,总社对于批准立项的GAP试点基地给予补助。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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