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供销厅科字[2007]64号)
为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检查与验收工作程序,切实保证项目运行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总社科技教育部。
附件: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附件: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
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项目的管理,推进全国供销合作社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采用和贯彻良好农业规范(以下简称GAP)系列国家标准(GB/T20014)和实施GAP认证,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GAP试点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或领办,自愿采用和贯彻实施GAP系列国家标准,并申请GAP认证,以提升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指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由供销合作社牵头发起成立或者已经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或已加入由县联社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协会等。
第二章 GAP试点基地申报条件
第三条 GAP试点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和GAP基地建设,并有相应的政策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 根据《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GAP试点基地以作物、水果、蔬菜、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和家禽为主要示范品种(见附件1)。
第五条 GAP试点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规范,管理体系健全。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的农产品基地,该专业合作社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该专业合作社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资金用于GAP试点基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