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 质检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2学时,否则不予办理重新注册。下列形式作为计算继续教育累计学时的依据:
(一)参加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举办的质检师继续教育培训;
(二)参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举办的与电气产品质量检验相关的培训(包括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
第七条 质检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视为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累计学时:
(一)编著并正式出版发行电气产品或相关专业著作,承担2万字以上编写工作;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电气产品国家相关标准(2个以上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三)在国内外(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在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四)在国内外(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参考、借鉴作用的综述性或新知识、新技术、新趋势方面的文章3篇以上;
(五)应邀参加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电气产品学术交流会,并在大会上宣读论文或其论文收入此类会议论文集2篇以上;
(六)作为授课教师,在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承认的与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有关的培训班授课。
第三章 师资和经费
第八条 从事质检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在电气产品质量检验、科研、教学等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中聘任。质检师继续教育师资,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从事继续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 质检师继续教育所需经费,由接受培训的质检师所在单位或本人负担。
第十条 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由继续教育承办单位根据培训实际成本制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对继续教育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一条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质检师的继续教育及其日常管理工作,拟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要求组织完成继续教育任务,颁发继续教育培训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