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关于印发《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检办发[2007]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质检师的专业技术水平,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有效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现印发执行。具体内容可登陆中国质量网(www.chinatt315.org.cn)查询。
附件: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制度暂行办法》和《
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做好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以下简称质检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质检师的专业技术水平,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有效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检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凡经批准注册的质检师,应按本规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申请重新注册时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三条 质检师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使质检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国内外电气产品质量检验相关标准、技术的发展和电气产品市场形势的变化,根据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需要,对质检师进行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