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7]276号)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长金报【2007】6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变更为15000万元人民币。
你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7058.8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7.059%;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各出资2647.05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17.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