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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地区社会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充实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充实省、市、县 (市、区)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省所有乡 (镇、街道)都要增设劳动保障所,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履行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事务、劳动用工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责,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监察网络。此项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成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编制部门尽快落实到位。
  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配备与监察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用车辆和必需的办案设备,改善监察执法条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所需经费要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管理,从严把好进人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选拔,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坚持原则、勤政廉洁的优秀人员,充实到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职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能力;加强监察队伍作风建设,严守监察执法纪律,树立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坚持城市和农村并重,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城乡统筹监管,强化对城乡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职业培训、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等方面的监察执法。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管和服务。
  (一)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中央驻晋、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外省驻晋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由各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转变观念,创新机制,使劳动保障监察由被动执法转变为主动执法,由突击检查转变为经常性检查,由事后查办转变为事先预警防范。搞好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维权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查处;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市、县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劳动用工综合执法大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落实改进和加强劳动用工监管的措施。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巡查不少于 2次;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业聘任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协助搞好劳动用工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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