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 《
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和《山西省农民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全省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一些用人单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落实劳动标准,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政府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视不够,执法力量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办案装备落后,监察执法处于被动应付状态,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特别是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缺失,对农村地区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缺位,一些地方非法生产、非法用工现象严重,甚至发生拐骗民工、强迫劳动等刑事犯罪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十分重要和迫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手段、充实力量、确保投入等方面入手,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健全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充实和加强执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