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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学习和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
 学习和宣传工作的通知
 (综治委[1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继1991年3月2日作出加强此项工作的决定之后,今年又派出检查组对苏、鲁、粤、湘四省执行《决定》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在最近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又专门听取了检查组的汇报。
  今年3月2日前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发布一周年为契机,在全国范围组织了一次宣传活动。这次活动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的广泛重视和各有关部门、新闻单位的大力支持,活动规模之大,群众受教育面之广是综合治理宣传工作中前所未有的。为了巩固和深化这次宣传活动的成果,使《决定》更加深入人心,在集中宣传之后,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经常性的深入扎实的宣传教育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二五”普法期间认真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通知》(司发[1990]059号)的要求,切实把对《决定》的学习,纳入“二五”普法计划,并扎扎实实地做好组织、推动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决定》,大中学校要充分利用法制课宣讲《决定》,特别是要组织好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的干部和群防群治队伍学习、贯彻《决定》。各级普法办公室、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骨干作用,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宣传的力度。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各种综合性报刊要组织专题讲座或专题节目、文章,各种法制报刊要开辟专栏,增加版面,全面、系统地宣传《决定》。中央综治办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室共同编写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讲话》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知识问答》,可作为学习、宣传《决定》的基本辅助材料。
  二、抓紧对综合治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决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是推动工作的重要法律武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员应系统、准确地领会《决定》的精神,掌握《决定》规定的基本原则。各级综治办要会同有关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分期分批(每期三、四天)组织综合治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决定》。特别是对乡镇(街道)专抓综合治理工作的副职和各级综治办的工作人员,要尽先培训。公、检、法、司机关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也要把《决定》作为重要的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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