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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
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纪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经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同意,现将《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2007年10月8日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现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一)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二)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三)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四)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六)有其他利用职权干预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二、党组织负责人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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