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2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问题的通知
(财公字[1999]436号 1999年8月18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宣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外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人民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光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求是杂志社,中国唱片总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和《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精神,现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字[1995]314号)中规定的资金使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变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偿使用原则和借款使用方式

  (一)1999年至2000年,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取消原有偿使用原则,取消原使用方式中的借款方式,改变为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使用。其中专项拨款主要用于宣传文化企业的公益性项目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项目等;专项贴息主要用于宣传文化企业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

  对确定的专项资金拨款项目,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结合项目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一次或分次将专项资金拨付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转拨用款单位;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的宣传文化企业,财政部门一次或分次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用款单位。

  对确定的专项资金贴息项目,财政部门要依据宣传文化企业与银行(或其他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协议副本,将贴息资金拨付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转拨贷款单位;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的宣传文化企业,财政部门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贷款单位。贴息标准原则上按贷款金额全额贴息,期限1-2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