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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六条 普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试点费:指组织对第三次文物普查方案进行试点工作所需的费用。
  (二)培训费:指组织普查师资、普查组长、普查队员进行普查工作专业技术培训的各种费用。
  (三)补助费:指支付给在野外调查、勘探、测绘的普查队员及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普查员、录入员等人员的补助费。
  (四)设备购置费:指普查队主要设备配置费用,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照相机、GPS定位仪等。
  (五)数据处理费:指普查数据采集、录入、统计分析等所需软件开发费用;购买电子地图、各种磁盘、光盘、纸张、档案装具等材料的费用。
  (六)资料档案费:指收集整理普查资料、建立普查档案、编制普查报告以及资料、档案、报告的包装、运输、保管等费用。
  (七)出版印刷费:指出版印刷普查报告、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普查登记表、过录表、指标解释、指导手册、工作手册、培训教材、资料汇编、文件等与普查直接有关的出版和印刷费用。
  (八)公务费:指开展普查业务必须支付的办公费、电讯费、会议费等费用。
  (九)其他费用:指普查工作必需的宣传费和上述(一)~(八)项未包括的普查工作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经费开支渠道

  第七条 根据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实际情况,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项目具体划分如下:
  (一)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普查经费内容包括:
  1.培训费:对中西部248个地市和2165个县普查人员培训予以适当补助。
  2.补助费:对中西部592个国家级贫困县予以适当补助。
  3.设备购置费:对中西部2165个县予以适当补助。
  4.数据处理费:对各地编报普查数据、立卷归档、编制名录、购买电子地图予以补助。
  5.出版印刷费:对各地出版印刷普查报告、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予以适当补助。
  (二)以上未包括部分的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负担。
  (三)地方政府为了满足需要,扩大文物普查规模和内容以及地方进行普查试点而增加的费用,均由地方财政负担。
  (四)为保证文物普查任务的完成,对县级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区,省级财政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第三次文物普查原则上不单设机构,所需工作人员应从有关单位职工中选调。被选调人员的工资、福利、交通费、伙食补贴等应由原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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