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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8月23日 财教[2007]154号)


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9号),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为规范和加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为加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专项经费(以下简称普查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普查专项经费开支的范围,明确经费支出渠道,规范列支科目,合理安排预算,确保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查的范围和内容:经国务院批准,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至2010年12月结束。对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录,依法登记、建档和公布,并统筹制定相关保护措施。
  第三条 普查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的规定,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应主要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中央财政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补助经费主要考虑各地文物分布情况和区域经济状况等因素统筹予以补助。
  第五条 各级普查机构使用普查专项经费,必须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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