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在年度预算内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项资金属财政预算内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项目支出预算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专项资金使用以社会效益优先为前提,兼顾经济效益。对于效益好、资金回收期短的项目要优先安排,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
(三)专项资金要根据宣传文化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不搞平均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专项资金采用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使用。专项拨款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的公益性项目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包括:
(一)党和国家提倡的重大题材影片、重大纪录片、科教片、儿童片、美术片等摄制资助;
(二)重点图书和专业学术著作出版困难补助及优秀图书奖励;
(三)电影企业、出版企业和印刷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四)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
(五)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网点建设;
(六)编辑业务楼改造、维修;
(七)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资助;
(八)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
专项贴息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包括:
(一)技术改造等临时性资金不足借款的利息补助;
(二)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各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相应填报项目文本和项目说明,专项资金的编报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基层单位,确不能落实到具体单位的,由主管部门代编预算;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的宣传文化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细化到具体项目。
(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体规模,结合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核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及数额,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批复至主管部门或宣传文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