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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8月22日 财教[2007]157号)


中宣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决定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我部修订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结合宣传文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支持宣传文化单位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宣传文化单位是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的宣传文化单位。具体包括:
  (一)宣传、文化(含体育、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或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的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出版、发行,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宣传文化单位;
  (二)人民日报社、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求是杂志社,各省、市、自治区地方党报党刊;
  (三)工会、青年团、妇联、军事部门和其他文教部门所属的出版机关报和机关刊物的报社、杂志社;
  (四)专门出版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少年儿童读物的出版社、报社及其书刊印刷厂。个别未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宣传文化单位需要纳入的,由宣传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个案审批。其他规定中明确不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宣传文化单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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