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8月14日 财农[2007]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畜牧兽医、农牧、农林)厅(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畜牧局:
生猪良种补贴资金是国家为了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促进我国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由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中央财政设立生猪良种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农业(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必须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专款专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第四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要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补贴对象: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