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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8月8日 财农[2007]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林、畜牧兽医)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畜牧局:
  为加速奶牛品种改良,促进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中央财政设立奶牛良种补贴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奶牛品种改良,促进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中央财政设立奶牛良种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奶牛良种补贴项目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并指导地方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农业(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必须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合同管理、专款专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第四条 奶牛良种补贴项目要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是指项目区内使用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进行品种改良的奶牛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
  第六条 补贴方式:补贴资金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和种公牛站结算。种公牛站供应的冷冻精液价格需经招标采购确定,种公牛站供应给奶牛养殖者的冷冻精液价格为招标价格扣除补贴后的优惠价格。
  省级财政部门与种公牛站结算时,应根据省级农业(畜牧)部门与种公牛站签订的冻精招标采购合同、种公牛站的供货发票等有关凭证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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