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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5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8月1日 财建[2007]32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以及国家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我们对《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5〕22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到当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附件:
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
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1〕388号)的规定,特制定《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辽宁、大连、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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