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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侨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侨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8月1日 财行[2007]213号)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侨办:
  为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现将《华侨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华侨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为加快华侨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进程,推进华侨农场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推进改革。有关省(区)要在两年内将华侨农场承担的教育、卫生、政法等社会职能分离出去,尽快推进华侨农场“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改革的实施。
  (二)明确责任。按照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华侨农场各项社会职能应由所在地政府承担,中央财政适当补助。有关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主要责任,以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为契机,大力推进农场体制改革。
  (三)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安排资金。中央财政根据有关省(区)资金落实(以省级财政下发补助资金文件为准)和分离办社会工作进展(以农场与所在地政府正式签订的分离办社会划转文件为准)情况,下拨补助资金。
  二、资金安排及标准
  华侨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资金主要由省级财政负担。有关省级政府要及时落实补助资金,督促农场所在地政府与华侨农场签订移交协议,明确移交时间进度。中央财政根据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情况分配补助资金(原则上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标准不低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5倍)。中央财政和省(区)财政补助资金专项下达到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
  对于有关省(区)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分离华侨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支出,中央财政按分离机构和工作人员数量给予补助。标准如下:
  1.中小学校:每所5万元,每名教职工1万元;
  2.医院(卫生站):每所4万元,每名医护人员0.6万元;
  3.公安政法单位:每所3万元,每名干警1万元。
  三、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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